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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英文译名Wenzhou Associ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缩写WANGE。

第二条 本协会是温州市一级协会。是由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者、管理者、研究者和热心支持者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市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研究和反映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的热点与难点;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为推进温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制订民办教育的行规行约,促进温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关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三)承接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任务,开展对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认证、指导,表彰奖励在民办教育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积极开展民办教育机构之间交流与合作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办学水平,推动民办教育机构的强势发展;
(五)依法维护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民办学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设置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平台,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民办教育人才库,提供人才信息,促进民办学校教师有序流动;
(七)根据会员需要,积极提供有利于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服务项目;
(八)办好温州市民办教育网,积极与其他媒体合作,大力宣传我市民办教育办学成就及优秀办学者和优秀教师。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热心于民办教育事业研究、探索。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其它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 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威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有条件情况下,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捐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应由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30日协会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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