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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录入时间:2019-01-17 17:44:35 浏览:104681次 发布:  字体: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推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财政主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通过专项资金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学生资助等形式构建公共财政扶持体系。

第二章 专项资金奖补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民办教育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各县(市、区)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

第四条  温州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示范引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6个项目的奖励补助:

(一)市本级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奖励;

(二)市本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三)市本级新建民办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设施设备补助;

(四)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五)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六)其他项目经费。

第五条  市本级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奖励

市本级民办学校上年被评为星级学校或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项目)的,一次性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

(一)民办高中段学校被评为省一、二、三级学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

(三)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学校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

第六条  市本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大型建设项目的贷款,可由公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当年贷款贴息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补助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利息的30%。

第七条  市本级新建民办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设施设备补助

(一)对当年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优质品牌民办学校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二)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在正式审批设立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当年新增班级数,按每班10万元的标准给予设备设施补助,以相应的学制为一个补助周期,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固定资产再投资以及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费用。

第八条  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每年评选全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各10名,市财政给予每名1万元奖励;每年评选全市民办学校优秀教师50名,市财政给予每名5000元奖励;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全市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管理人员培训,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作为“温州市民办教育基金会”启动资金,用于接受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社会资产。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可以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培训、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测算标准。每年由财政、教育部门依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按当地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比例为义务教育阶段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为20%至30%,高等教育为15%至20%。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与星级等级挂钩,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办学校分别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比例数额的100%、75%、50%。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已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学校不再重复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结合学校星级评定结果,要按照精准扶持的原则,优先扶持星级较高的学校,星级较低或未被评定星级的学校可视情况扶持。市直属民办学校星级评定总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及以下学校数量各占三分之一。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具体购买事项和标准。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按以下顺序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最低工资、教师培训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四章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财政、教育部门每年依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一)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同级财政应按不低于省财政厅确定的同类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同级财政应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高中段民办学校,同级财政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实际逐步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制度。

第五章  学生资助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类公办学校同标准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幼儿(以下简称“五类生”),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对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除“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课本费,寄宿的“五类生”按生均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外,按规定享受每生每年10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

第十九条  经审核认定在民办学校就读普通高中的“五类生”,享受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学费、代收费。同时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所有正式学籍的中职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资金申报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符合奖补要求的民办学校,要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实施的批文、实施方案、合同、奖状或学生名册等相关资料。教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财政部门审定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共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各地民办学校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其中公共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单独披露。

第二十三条  财政、教育部门将不定期通过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相应减少、暂停或追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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