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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分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依据《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结合全市民办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分会在原温州市省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园长联谊会的基础上进行合并,从我市学前教育阶段民办幼儿园发展实际出发,经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会长会议批准,报市教育局民办处备案,由各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管理者、研究者和相关工作者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工作总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遵守《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坚持公益性行业组织定位,坚持“服务学校发展,推动行业进步”的宗旨,搭建服务平台,团结行业工作者,为全市学前教育阶段民办幼儿园实现有特色的高质量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第四条  在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领导下,积极发挥凝聚、纽带、自律、监督、推动与服务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实现幼儿身心和谐健康发展。

(二)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政策解读、工作交流和学术研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行业热点、难点和诉求,推动行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

(三)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展会员,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四)依托有关学术委员会和有关专业机构,搭建平台,对接资源,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推动学前教育教学和保育改革实践,培育、发现和宣传植根于实践的典型经验与办学成果,为行业机构和行业工作者互动交流、专业培训与学习借鉴提供服务。

(六)建立行业风险防范机制,把握行业舆情动态,发挥行业预警和行业监督作用。

(七)完成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分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为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运营正常的民办幼儿园和相关非营利组织(机构)。个人会员应在学前教育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突出专业成果(成就)的专业工作者。

第六条  分会秘书处对接市民协秘书处负责将已加入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的会员自然转入学前教育分会。新会员的申请、初审与管理,并与市民协秘书处对接注册。申请入会的原始资料报市民协秘书处存档,分会存复印件和电子文档。由市民协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注册及证书发放,会员名单纳入协会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  分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理事长为分会主要负责人,由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常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理事长每届聘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分会理事长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分会工作,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会员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分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报协会审定;

(五)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分会设秘书处,为分会常设办公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理事长负责分会财务、人事及其他相关事务;

(三)拟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分会做好内外协调工作;

(五)完成理事长、理事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市民协下拨启动资金5万元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分会会费标准:按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账户,收取的会费和其它收入,须全部纳入市民协账户统一管理,分会根据协会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温州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备案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经2023年518日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自2023年61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