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温政教督〔2018〕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特制定《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温州市教育局
2018年11月21日
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估认定坚持导向性、激励性、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
第五条 星级评估认定主要包括办学方向、条件保障、学校管理、队伍建设、教育质量等内容。具体评定标准另行印发。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六条 星级评定采用计分制,总分为200分,得分在180分以上的为五星级学校,得分在160-179分之间的为四星级学校,得分在120-159分之间的为三星级学校。
第七条 各项指标的评分办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达标加分制,达到规定要求的为A(满分),达不到要求的为D(0分)。第二类是等级加分制,每一项单独分成A、B、C、D四档或A、C、D三档等第并计分。各项指标按权重(即A为 100%、B为80%、C为60%、D为0)赋分后,换算为累积分数。
第八条 星级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组织评估认定,其中被认定为五星级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的须经市教育局最后复核确认;星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局直属星级学校由市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组织评估认定。市、县(市、区)教育局做好评估认定过程的监督和结果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附属幼儿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及附属幼儿园、完全中学以学段为单位参与评定。
第十条 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均要分步接受首次评估认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需认真对照办学水平星级评定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报相关工作用表,做好台账整理和自查自评报告撰写。
第十二条 评估认定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台账、面向师生家长社会的问卷调查、分析评议等形式进行,在广泛采集评估信息和汇总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赋分,根据分数确定星级。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局将星级学校评定结果在辖区范围内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予以认定,并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社会各界对民办学校办学的监督力度。
第五章 星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评上相应星级的学校,市、县(市、区)教育局每三年进行一轮复审,复审通过的学校可保持原先星级;没有通过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作降星处理或取消星级学校称号。
第十五条 星级学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降星处理或取消星级学校称号:
(一)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学生(幼儿)身心健康的;
(二)家长投诉多,经查实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
(三)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幼儿)现象,情节恶劣的;
(四)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
(五)因学校管理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个严禁”和市委作风建设有关要求被上级部门查实且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十六条 星级认定或晋升每年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