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金融办、教育局: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特制定《温州市金融支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金融支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8日
温州市金融支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温州市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融资支持,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民办教育金融支持政策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在教育领域的重要实践,是加快金融改革,创新金融多元化的有效尝试,是突破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障碍、推动民办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包括学校总部在温州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以及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
第二章 金融支持和优惠内容
第四条 民办学校申请金融支持和政策优惠的基本条件为:学校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行为规范;办学以来没有违法记录;近三年来学校和学校举办者(股东)没有经济涉诉行为;具有较强偿还能力。
第五条 在温州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温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金融业务板块子公司等是温州民办学校政策性金融服务的支持机构。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符合民办学校资金运行规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教育公益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创新民办学校固定资产贷款形式,为民办学校提供校产按揭贷款和发行特定投向民办学校的金融债等金融服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探索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上市等融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做强做大。鼓励民办学校强强联合,集团化发展。
第七条 温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直属从事金融服务的国有企业,为民办学校提供相关金融综合服务,包括支持发行定向融资计划、融资担保、融资咨询服务、产权及资产流转与交易、资产管理、教育基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第八条 搭建协会、银行、担保三方对接平台,通过“协会参与,银保互动”方式,以学校作为授信主体,由民办教育协会提供信息支持,银行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和现金流管理,温州市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三方配合,互动监管。
第九条 对于优质民办学校,由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为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组织发行收费权信托产品,拓宽学校建设资金渠道。
第十条 民办学校功能清晰、产权独立的非教育教学资产可用于学校自身贷款抵押,抵押登记信息报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备案后,由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权、办学权和未来经营收入都可以用于质押,其中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质押登记信息报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备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办学权质押登记信息报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备案,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将学校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用于质押,并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 建立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银行贷款贴息机制,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安排,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各县(市、区)学校由当地财政安排。
第十四条 鼓励民办学校利用融资代建方式建设学校。与民办学校进行融资代建合作的建筑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利用接受的捐赠资金和未分配办学结余,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学校教育基金。
第十六条 鼓励民办学校加强同业合作,对于金融支持力度大的银行,民办学校也给予相应的业务支持,努力实现多方共赢。
第十七条 成立温州市县两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资金资助,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和健康发展;接受国内外热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资产及无偿技术援助,资助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事业;协助政府处理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的剩余资产;接受委托,支持开展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及活动;促进引导民办学校公益性、内涵式发展。
第十八条 由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发起成立民办学校互助合作组织,建立民办学校融资互助基金,加强民办学校之间的资金和信用合作。
第三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民办学校贷款授信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该本着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风险监测前移的原则,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做到既为学校融资又为学校融智。对于那些融资经验缺乏、财务管理落后的学校,金融机构要主动派出业务熟练的项目经理上门指导,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信贷评审应该引入教育管理专家评审机制,由市教育局建立教育管理专家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民办学校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或代理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支持性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严格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