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教职〔2012〕27号
温州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协会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行业自身建设,引导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行业保护、咨询服务、研究评估等职能,探索对民办教育协会进行部分行政职能委托和授权,促进我市加快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就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协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协会在推动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民办教育协会属于区域性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己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9”文件,需要政府各部门加强与各级各类学校的沟通和联系,民办教育协会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发挥联系学校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的职能作用,成为推动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力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引导与支持民办教育协会加强组织建设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从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引导本区域民办教育机构加强自身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合法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积极参加协会组织。鼓励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同时参加市、县两级民办教育协会组织,积极鼓励省三级以上民办幼儿园,全市民办中小学(含职高)及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市民办教育协会。尚未建立民办教育协会的县(市、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倡导和热心指导辖区民办教育机构尽快筹建协会组织。民办教育机构数量较少、未具备单独建立民办教育协会的条件的县(市、区),建议市民办教育协会在该县(市、区)建立联络小组,由学校直接加入市级民办教育协会。力求在今年上半年,各县(市、区)民办教育协会组织网络实现全覆盖。
三、探索对民办教育协会进行部分行政职能委托和授权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对民办教育机构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加强行政职能委托和授权,把一些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的工作,委托给民办教育协会办理。市教育局决定把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培养,民办教育优秀办学者、优秀校长、优秀教师的评选,全市民办学校年检评优,市本级民办学校年检,民办学校上等级评估等工作委托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办理,由市教育局对民办教育协会进行业务指导。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颁发的证书等同于县(市、区)教育局在同类活动中颁发的证书的效用。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将适宜于民办教育协会行使的部分行政职能委托或授权给协会,提高行政效能。对授权或委托给民办教育协会的事项和职能,要做好衔接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了解实施情况和效果,研究解决协会承担职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逐步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机制
探索通过“承担职能、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办法,逐步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机制。各地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对委托或授权给民办教育协会开展的业务、项目和职能,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当地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和业务开展提供场地、设施、人员、经费等多方面的支持。
五、指导民办教育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和行业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当地民办教育协会加强自身建设,要根据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需要和民办教育发展形势的需求,引导民办教育协会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调整充实内部机构,聘请专家和有经验的人士参与协会工作,提高协会的协调、执行能力和社会公信力。要引导协会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督促民办教育协会切实履行服务宗旨,支持民办教育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在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改革、教师管理等方面建立规范性的制度,强化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服务。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 协会建设 意见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