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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国家民办教育政策落实的建议

  提案人:湖北代表团 王玉芬

  自国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及《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来,在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超10万所,仅基础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已近1500万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校学生超过700万人。民办教育对加大教育投入,扩大教育资源,增强国家教育能力,对增加教育服务品种,提供群众教育选择的需求,对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对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民办教育近几年的成就较为突出,但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基础教育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普遍而突出,严重影响着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诸多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但各省份之间政策不一,甚至差异较大。同一国家教育政策在不同地区落实标准不一,引起民众误读或误解,严重的甚至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2月28日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加强对国家政策在全国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成功做法,规范政策落实,有针对性的解决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难题。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一、明确民办学校民办事业单位性质,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民办学校在学校地位、教师待遇等方面仍然与公办学校存在着一定差距,更为突出的是,全国民办学校之间同样存在很大差异。全国各地对民办学校的性质规定不一,教师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标准差别较大,较为典型的两种类型为:一种标准是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的基本性质,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社会保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另一种标准将民办学校界定企业性质,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社会保险纳入企业标准办理。两种标准相比,一种是同样条件的教师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收入与公办退休教师相当,一种是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收入只有公办退休教师的一半。第二种标准执行的地方自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

  建议政府能依法统一明确民办学校的民办事业单位性质。明确在学校建设方面给予民办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各类示范性学校、学科带头人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在师资建设方面,能够落实公、民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允许教师在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社会保险能够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尊重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尽快清理并纠正各地限制民办学校招生的歧视性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并且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

  目前,全国许多地方,尤其是市、县一级教育主管部门,为保护本地生源,出台了许多对民办学校、尤其是外地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的限制政策,要求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本意虽为规范办学行为,但大多成为地方保护生源的重要依据,极大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基本生存空间,严重侵害了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和学生家长选择教育的权利。

  建议政府能依法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允许民办学校与学生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学生来源不受学生户籍限制。民办学校只有在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方面享有自主权,才有利于民办学校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才能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多元化选择需求。

  三、明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确保国家政策惠及每一个学生。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这就是说,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每一个学生的平等权利,并不因学生就读不同的学校而有区别。《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有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2004年国家推行"两免一补"政策,2006年免除农村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 2008年全面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全国在执行这项政策上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各省份出台的实施标准也有不同,有公、民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执行的,有部分执行只享受部分公用经费及书本费减免的,也有未执行的。

  建议政府明确意见,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一律视同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将其纳入"两免一补"等相关政策范围。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其个人承担的教育费用,应是民办学校学费标准与政府补贴费用的差价。同时,民办学校的困难寄宿生应同样可以享受政府发放补助生活费的政策。

  四、明确要求各地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建议政府明确要求,将"可以设立专项资金"调整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以及奖励和表彰对全省民办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同时建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教育费附加,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补助、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

  在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的同时,还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和督导评估制度,积极推进民办学校系统管理、全程质量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源头上严把办学审批关,既注重办学 "硬件"的审核,又注重办学方向、办学理念、校长素质等"软件"的考察;过程中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严格审查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信息,督促民办学校在课程开设、教育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走特色立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内涵发展的道路。

  建议人:王玉芬 十一届人大代表,翔宇集团董事长,翔宇教育集团董事长。